7月9日,本报9版《业主要求“雷人” 物业收费喊难》一文,报道了南宁市兴宁区一小区的物业公司,有两名长期不交物业费的业主。这两名业主不交费的理由还挺“雷人”的,让物业公司颇为无奈。在这篇文章里,本报“社区记者姐妹团”开通了讨论热线和微博,邀请各位读者热议“物业费那点事儿”。两天来,有不少读者通过电话、短信等,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与物业费的纠结事,并希望记者请教律师:拒交物业费,上了法庭后,业主会不会输?
家住南宁市白沙大道一小区的张先生说,去年6月份,有窃贼从厕所通气窗进入他家,盗走他大量的现金及贵重首饰。案发后,他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义务,遂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,但遭物业公司拒绝。于是,从当年9月份物业费到期之日起,他就拒交物业服务费了。张先生向记者打听:物业说要到法院起诉,真的起诉的话,我会输吗?
家住秀厢大道一小区的叶女士告诉记者,他们一家于2006年入住该小区,原本她都是按时交物业费的,后来因为和物业公司发生一些不愉快后,她开始拒交了。
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:2008年秋天,叶女士发现有人在他们家的房屋楼顶违章建房居住,她将情况反映给物业公司,但没见物业公司有什么动静。2009年1月,他发现家里的房屋开裂了,随后她多次向物业反映,但一直没有人处理;再后来,她家的电单车在物业保安的眼皮底下被偷了。物业管理人员对此却不愿承担责任……正因为这些日积月累的矛盾,他们一家人决定,用“不交费”来进行抗议。
不交费,业主有业主的说法,而身为“管家”的物业公司也有一肚子话要说。一物业公司的曾经理告诉记者,去年,他的公司被迫从明秀路一小区退出,主要原因就是业主不交物业费。
曾先生说,因为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,他们物业公司入主该小区时,没能和业主签订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。入驻后,虽然他们物业公司尽心尽职,但极个别业主还是拒交物业费。起初出于建设和谐小区考虑,他们没有及时采取“张榜公布”等警示手段,没想到一些业主看到有人不交物业费也相安无事后,纷纷模仿起来……慢慢的,欠费的业主越来越多,物业正常的经费支出,慢慢的也捉襟见肘了。经费吃紧后,物业公司只得减少安保、清洁人员,可这些人员一减少,小区的服务就跟不上了。服务一跟不上,不交费的业主就更多了……在一步步恶性循环之后,物业公司最后只好亏本退出。
曾先生说,所谓众口难调,任何一家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时,都不能保证让小区的每一个业主都满意。正因为这样,一些业主在遇到诸如“房屋质量问题、甚至房屋面积和合同不符”等情况时,都把矛头指向物业公司,并采取“不交费”来抗议。曾先生说,物业公司其实也是一个弱者,他们有他们的职责范围,超出职责范围的事情,他们只能起到传达、协调的作用,业主不该把所有的矛盾都嫁接到物业公司身上。
曾先生想提醒同行们,在入驻小区时,最好能通过合法途径,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,并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,当履行完义务,业主却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费,最好尽快根据协议约定,走法律途径,而不要一味地容忍、退让,从而让业主走入“不交费”的恶性循环中。
据了解,“不交费”是许多业主常用的对抗方式,然而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,这样的纠纷闹到法庭上往往还是业主吃亏。
广西一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说,业主由于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纠纷比较常见,在起诉到法院的案例中,业主败诉的居多。这是因为,根据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,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房屋业主的基本合同义务。不按期支付物业费不仅会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,还会影响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,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。因此,只要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前提下,业主都应该交纳费用。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,应该与物业公司友好协商,或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,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。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,造成业主损失的,业主也可在收集相应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但采取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对抗是不恰当的。